来源:订顽文化
有媒体报道,浙江一家企业的老板替人担保500万元,因为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而跳楼自杀。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近期也频繁爆发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问题,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严重。而做生意就需要资金周转,没“钱”怎么“办事”?要得到银行的低成本贷款,对这些中小企业来说比登天还难,他们怎么办?只能借助民间借贷通道。但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渠道尚不通畅,“高利贷”之风盛行,10%的月利率,折合120%的年利率比比皆是,中小民营企业因此陷入恶性循环。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而我国现行法律是否可以解决民间借贷市场的问题呢?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他表示:“我国的民间借贷是有法律规范的。现行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民商法层面和刑事法层面,民商法层面主张放任民间借贷,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法层面强调严打非法金融活动,规定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犯罪情况。”
记者随即采访了大型民间借贷企业阳光易贷法务部负责人,“首先,民间借贷就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条款,就意味着是法律允许的。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也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谈民间借贷一定要讲清楚这条原则。”阳光易贷法务部负责人如是表示,“政府处理民间借贷问题之所以常常陷入困境,就在于现行法律规范缺少了行政法层面的规范。因此,笼统的说我国民间借贷没有法律规范是不对的。准确地说,民间借贷市场缺乏足以让政府事前疏导和介入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作为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阳光易贷,有时也只能按照现有法律规章制度行事,违法或者法律界限不清晰的业务,我们基本都会规避,作为一家金融中介平台,我们要避免借贷双方在法律层面上产生纠纷。”
在民间资金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通过放开金融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金融创新,在资金供需双方之间搭建起一座畅通、高效的桥梁。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自我服务的金融形式,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可以考虑采用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来探讨成立民间借贷协会之类的行业协会,来自我规范管理路径。如果银行的门槛能够低到像开超市一样,还会融资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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